晶宇生物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131)

擬辦理私募普通股案暨股東會召集事由說明。

說明:擬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對特定人進行私募,以不超過 30,0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

一、價格訂定之依據及合理性:

1.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參考價格,以不得低於定價日前1、3 或5 個營業日擇一計算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或定價日前30個營業日普通股收盤價簡單算數平均數扣除無償配股除權及配息,並加回減資反除權後之股價,二基準計算價格較高者為之。

2.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之訂定,不得低於前述參考價格之八成。

3.實際定價日視洽特定人之情形,於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不低於股東會決議成數範圍內,授權董事會依上述方式訂定。

4.本次私募普通股實際發行價格之訂定將參考本公司營運狀況、未來展望以及最近股價情形,並依據「公開發行公司辦理私募有價證券應注意事項」辦理之,故其價格之訂定應有其合理性。

5.本次私募普通股價格可能低於股票面額,其原因為本公司目前每股淨值低於5元,且長期處虧損狀態;對股東權益之影響為可能造成累積虧損增加,未來是否可能因累積虧損增加而須辦理減資則視私募後之營業改善情形而定。

二、特定人選擇之方式:

本次私募普通股之對象以符合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1年6月13日(91)台財證一字第0910003455號令規定之特定人為限。

應募人之名單:目前尚未洽定。

選擇方式: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對特定人進行私募。

目的:為購置營業設備,充實營運資金。

應募人與公司之關係:目前尚未洽定。

三、辦理私募之必要理由:

1.不採用公開募集之理由:私募具有籌資迅速、簡便之特效,為能達到即時引進投資人之目的,且私募有價證券三年內不得自由轉讓,可確保公司與投資人間之良好互動關係,進而協助公司擴展營運,故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得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 6規定,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

2.私募之額度:以不超過 30,000,000股之普通股為限,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以內辦理。

3.辦理私募之資金用途及預計達成效益:本私募案資金擬用於購置營業設備,充實營運資金;各次辦理私募資金之預計達成效益為增加新事業營收與收益及公司營運資金增加。

四、獨立董事是否有反對或保留意見:不適用。

五、董事會決議辦理私募前一年內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或辦理私募引進策略性投資人後,是否將造成經營權發生重大變動者:不適用。

六、其他應敘明事項:

1.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相關事項,擬授權董事會得視募集實際情形,於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分二次以內辦理;且自股東會決議之日起一年內,不論股款是否足額募齊,擬提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決議,若原計畫仍屬可行,視為已收足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股款,並完成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募集。

2.本次私募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之發行價格、發行條件、計劃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如因法令變更、主管機關意見或市埸狀況變化時,擬請股東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處理。

七、本公司私募有價證券議案,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6規定,應說明事項請詳公開資訊觀測站(網址:http://mops.twse.com.tw/mops/web/index),請點選(公開資訊觀測站-投資專區/私募專區/私募資料查詢)及本公司網站(網址:www.bio-drchip.com.tw),請點選(投資人專區/重大訊息查詢)。